前言:因為我花了3天才看完柯文哲的起訴書,所以絕對沒有可能有其他人能夠很快地看完,雖然我也不是很懂裡面再講什麼,但我還是分享一下心得【前33頁】就是在講法律,引用從地方制度法到都市更新條例,裡面包含了市長的職權範圍到都更應經的法律程序等,甚至還有大法官釋字在講法律保留原則、明確性原則、禁止再授權原則等等等等。
心得:我國開國以來,很少見的檢察官這麼用心的寫起訴書,法律適用的大前提引了33頁,我敢說就說大法官釋憲,都沒這麼用心,支持者到底再崩潰什麼?【犯罪事實部分】1.容積率問題基礎容積率,我國的計算方式就是560%的7成392%,懂法律的都知道絕對不可能有其他方法可以增加容積率(捐贈畸零地、購買容積率),更何況這是檢察官認證的,民間那些代書、有實務經驗的相關人士在那邊不懂裝懂,你們考試有比司法官難嗎?不要再散播假訊息了,不怕被治罪嗎?柯姓被告簡直太可惡,企圖圖利企業經營者(另一被告)的意圖太明顯了。
而且被告為了與企業經營好關係,刻意放款容積率,還把原本反對變更容積率的都發局長換掉,改用自己人。
而且檢察官已經明確指出【行賄期間在109年至110年11月間】(P39),我真的看不懂,已經這麼明確了,還有一堆人在說時間不明確,還企圖交給審議委員會,包裝成程序正義,而且蔡小姐還跟被告一起去拜會沈姓被告。
請問一下,如果他們心中沒鬼,去拜會幹嘛?看過古裝劇都知道,這就是要秘密商談賄賂等事宜。
心得:柯文哲哪來這麼多錢交保,就算抵押農地,錢也沒這麼快下來,檢察官一定是知道交保的錢就是沈姓被告給的錢。
在變更容積率的部分,柯姓被告竟然還在公文上批【速審速決】(P41),更證明肯定是收了錢辦事,沒看到政府辦事向來是謹慎嗎?不能隨意審查,必須慎之又慎,所以才會一再研議,還有一些不明所以的人在那邊抹黑說每年花1000多萬的預算養白癡立委。
在109年3月19日,接獲陳情,柯姓被告竟然還交由都發局研議,我國碰到這種不法陳情,應該質讓首長判斷適法性,亦應該嚴正拒絕,不能送交專業部門,讓其有商議空間,否則你市長專業性何在?(P44)柯姓被告還敢大搖大擺的收受210萬賄賂包裝成政治獻金。
後面再次提到111年10月18日,柯文哲於翌日(19日)動土典禮,大搖大擺收受1500萬現金賄賂,在場之人一定都看到了,為什麼沒人敢說?很簡單,官商勾結(P82),沈姓被告在111年9月20至10月17日,密集提領1600萬現金(P83),這麼大筆現金,怎麼可能是拿來做生意?這一段有很多人在時間地點都模糊不清,我想請問那麼久遠的時間,誰可能調查的清楚,而且檢察官敢突破法規,用這樣方式避免柯姓被告逃走,就足以證明,是下了很大的決心要查辦此事,等大家都搞明白了,人早就逃往國外了,不要忘記林O文等人,當時確實積極想辦,經過幾次痛定思痛,決定打破一次刑事訴訟法原則,這就是北檢的勇氣,萬一以後出現更多逃跑的貪汙犯怎麼辦?2.公益侵占部分給柯姓被告的政治獻金200萬的部分更離譜,柯文哲沒有向監察院申報,也沒有存入政治獻金專戶(P118),不管他是不是用來支付競選的事務費,也是刑事問題,絕對不是程序問題。
我國的法律,難道不知道,只要程序上沒辦法,就該當刑事犯罪嗎?就像你今天忘記報稅,我敢肯定這就是在侵占國家的錢,要不是監獄空間不足,應該通通關起來。
3.木可公司的費用問題眾所周知,只要你是政黨人員,管你什麼民事交易,就是不應該是公司帳。
4.證據部分大約在140至149頁,忠組們很認真的積極舉證取證合法性,我國向來都是被告指出違法取證的情況下,檢察官才要積極的舉證取證合法性,可見這次檢察官們之用心。
我做夢夢到,有些人要動員支持者,違法使用憲法第15條所賦予的權利,一人一份告發狀,告發忠組濫權起訴罪,我跟各位坦白說,忠組沒有在害怕的啦,累的也只是基層要發簽結公文跟收發公文的人而已,眾所周知,在司法預算不足及編列人員不足的情況下,我們司法體系的基層員工能力很強,就算值班費到上限,都能透過作功德來完成作業,能力很強,你們這點小伎倆,頂多是為他們來世累積更多福報而已。
最後我想致敬這些司法界的英雄,未來新的司法官一定會向你們致敬, 就算他們迫於心中的個人見解想辦你們,也只是讓你們留在司法英雄榜上而已,絕對不會成罪。
有你們這些蠢狗還有賴皮懶趴黨台灣才這麼糟 可憐
反串要說明欸
這篇是不是很認真的反串?我有誤會嗎?🧐
慎之又慎 uccu😊
你看了三天的結論就是通篇廢話
B7 他只是個笨鳥塔綠班,你竟然跟他這麼認真?認真你就輸了🤣🤣為什麼我認定他是笨鳥塔綠班?因為我只看到最後那段“我心目中立法院的No.1柯建銘”,前面的那些廢話就可以不用看了😂😂
嘻嘻某時地
被噴爛
都更的那些法條,你隨便問一個六都首長,答的出來才有鬼,不是做建設的怎麼可能知道。
一開始就錯了讀三天你也是天才
先為引起讀完後產生不適感的人道歉,我只是想測試這麼離譜的論述,會不會有人跟風@ @因為傻鳥是真的會信,不諱言的說,以前我去過台灣某大教會,自從聽到裡面的牧師開始講政治立場,胡說八道,我就沒去了,但即便牧師講得再離譜,都有一堆人會跟風。
我自我吐槽一些還沒被吐槽的點。
1.對於有認真唸法律的學生,要在30分鐘內抓住起訴書重點不難,因為有些東西有讀過,不用花太多時間理解,但是有很多人會認為自己不行,別人就辦不到,這也是認為柯有罪,攻擊支持者的點。
2.我故意標出前33頁,以及強調取證合法性,就是在說起訴書感覺灌水很嚴重,前幾天我找一些同樣是貪污治罪條例的起訴書,很少連釋字都提到的,我甚至有點懷疑起訴書是不是故意寫成這樣,公開之後讓有心閱讀的一般人,看到前20頁就放棄。
3.關於民間的專業人員,在特定法規上是真的比法官跟檢察官還瞭解,跟難不難考並無關聯,也並非我國法律沒有增加容積率的辦法,即便後續廢除,也要考慮當時已經核准後的信賴保護問題。
4.法律上,很多罪會在意圖最後被不起訴處分,因為證明意圖,必須要綜合各種客觀事實去總結,而且人的內心意圖相當不好證明,我看了起訴書的推論,真的是莫名其妙的草率。
5.並不是說,沒有明確時間地點,就一定不會被起訴,只是整件案件,沒有任何直接證據,全是間接證據,而且時間跨度的範圍真的長,要是一般人敢這樣遞交訴狀,有機率被脾氣不好的法官羞辱。
6.交給審議委員會並無不妥,市長不會詳細了解法規很正常,那是另一門專業。
市長主要是找對的人辦事,對市政及承辦人員做好指揮監督。
7.就算是真的賄賂,哪有笨蛋會拿賄賂的錢來交保,這豈不是自己提供犯罪證據。
8.並沒有不得速審速決一說,很多行政案件,如果已經很明確,為了行政效率,當然要速審速決。
某些案件經過關說,如果想把案件壓下來,都是一再延宕的。
但我真的覺得花錢養一些,會到發言台拍桌子的立委、自己假摔、自己提案自己擋的立委,套句卓院長的說法,不可以浪費公帑。
9.檢察官真的有夠離譜,在動土典禮中公開收受賄賂,你們家主子都沒這麼白痴吧?你們怎麼不調當場所有人來詢問?把民眾黨一群人輪番調查,忠組真是人才濟濟。
10.在一些情況中,陸續提領現金,很有可能是用來交易的,如果不是交易,則有可能是準備洗錢,我從沒聽說賄賂還有陸陸續續提款的,竟然交到柯手上,我們姑且不論金流,照你們推測的冷錢包或比特幣,我實在想不通為何要特地請人帶到國外?不知道有沒有專業人士可以解答。
11.故意說檢察官打破刑事訴訟原則,就是在吐槽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也就是沒辦法證明柯犯嫌重大的情況下聲請羈押。
檢察官在辦林○文也確實很不積極。
12.公益侵占部分,我個人覺得很大的吐槽點是,程序上的疏漏,是行政問題,竟然被拿來當做證明有不法意圖的證據,後面刻意引忘記報稅的例子來吐槽。
13.木可的部分,民事交易,是根據哪個法條要匯入政治獻金的戶頭?14.國家目前很多單位的預算跟員額編織其實都不足,導致司法人員很多都有過勞,也間接導致另一種奇觀,懂得報大腿的檢察官,分到重案組,不用一天到晚辦一些什麼公然侮辱、詐欺亂七八糟的案件,但立委中卻有很多立委,每年給他們很多的預算,讓他們可以請一些助理,然後整天喊抗中保台的政治口號,連一點基本論述能力都沒有,你們請助理的用意是為了提醒自己要抗中保台?15.這些忠組的檢察官,將來被釘在司法界的恥辱柱上只是時間早晚的問題,現在他們唯一的生機可能只有獲取黨證,以求自保了。
---------------先前的抗告簡直讓人大開眼界,竟然叫柯自己說明金流,就算柯真的是貪污犯好了,你們被告不自證己罪學到哪裡去了?竟然還嗆別人智商157,法庭是給你們用來羞辱被告用的?我猜法官也很無奈,至少他有遵守釋字737號的意旨,原則上公開,萬一不公開,我很難想像被告會經歷什麼事,感謝法官有堅持交保的底限。
起訴書是給沒有法律背景的看喔?為什麼要寫33頁的篇幅然後不要拿你想相信的事情當作沒有邏輯的推算
網路資料寫出高雄巨蛋:結構安全評估報告卻顯示R值從不到30飆升至65.71,進而通過危老建築的門檻,懂遊戲規則的就不會踩線
在再不分,你分析再多我都覺得很好笑
哈哈哈
帥哥 容積率有沒有違法請去行政法庭輸贏,不是你刑事庭說的算 以上台灣不需要警總 謝謝
笑死!1.一開始就是都市計畫法,不是都更2.1600 萬是分多次領(200+100....),而且威京集團做建築的,他那一整年每個月多次都有大筆現金領出,檢察官找個兩個月來兜,可笑。
傻鳥就是傻鳥
雜草不會去看起訴書啦只會看上級要求帶什麼風向一起帶
思考一下很簡單 但看來你沒有🤣🤣🤣 腦袋啊
好了啦 你根本沒看 笑死 別再假裝有看郝市長時期認定392%容積柯市長時期監察院糾正為560%京華城接下來依1991年允建條款打官司當時承諾的現在有效 所以應該是6XX% 法院駁回審理結果裁定560%「而後京華城依現行法規 再提起容積轉移容積獎勵一案(現在官司重點),上調至八百多容積」上面這個還沒有法院審理兩案並無關聯 不是繼續依照1991年違法條款實施 而是以新的獎勵辦法實施 應該是再審理一遍是否符合新法規的資格一個是舊的條款 一個是新獎勵辦法 怎麼可以拿尚方寶劍斬清朝的官 這也是四個月前外界主要的質疑點之一 用新的獎勵辦法為何會受到舊款牽制
一開始就錯了,這是都市計畫法,不是都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