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今天抗告 柯文哲:「橘子」不是共犯、只是證人

涉京華城、政治獻金案的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4人本月2日再羈押禁見,柯獄中長考,認為檢方主述的「橘子」許芷瑜不是共犯、只是證人,決定委任律師今天提抗告。

抗告狀中午左右送台北地院收狀,法院將與另3名收押被告抗告狀併送台灣高等法院。

至於柯文哲的抗告理由,柯認為,本案所涉圖利罪、違背職務收賄罪等部分已調查完畢,無續行羈押之原因與必要,證人「橘子」許芷瑜非本案共犯,充其量僅係證人,且其僅涉政治獻金案,未回國接受偵訊與本案不生影響。

柯的抗告書狀指出,考量本案已連續4個月傳喚數百人次,甚至大規模傳喚金主、黨工幹部造成「寒蟬效應」,而羈押是侵害人權之手段,請二審考量已有至少4個月之強制偵查,本案如蒞庭檢察官所言,事證已經非常明確,就無再予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應考量雙方武器平等,給予雙方一個公平的攻擊防禦機會,請交保處分,以維訴訟人權。

同案被告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柯辦前主任李文宗、台北市議員應曉薇於再羈押後,陸續提起抗告,柯文哲在法定1月13日屆期前搭「末班車」也抗告,4人的抗告未來發回駁回?影響司法觀瞻也牽動案件審理。

柯文哲的委任律師鄭深元本月7日於柯再度羈押後,首度前去台北看守所辦理會見,其時有消息傳出辯護團成員鄭、律師蕭奕弘、陸正義均建議柯,不妨循抗告程序求獲公平受審的機會,不過,律師們負責提供訴訟「戰技」,柯才是訴訟「戰略」決策當事人。

律師團建議柯文哲須抗告不外法律、政治考量。

法律層面,認為若柯文哲不抗告,自失力拚無罪的從容機會,在檢察官權力相加下,官司恐陷更不利處境;於政治層面,如果連前黨魁都無法對司法的不公義抗議,未來黨能量有削弱可能。

台北地院受理京華城、政治獻金案被告抗告事宜,因台灣高等法院要求紙本卷宗、不要電子卷證,決定等同案4名羈押被告抗告卷證到齊統一併送,以節省訴訟資源;柯文哲4人的抗告期限是本月11日,因遇假日延到下周一、即本月13日。

柯文哲上月26日被訴貪汙違背職務收賄、圖利、公益侵占、背信罪,檢方對柯共求刑28年6月;柯移審後,先諭令3000萬元保,後另獲裁定7000萬元交保加電子腳環監控,檢方2度抗告將柯再押返牢籠。

https:udn.comnewsstory1241998481009

2025-01-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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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阿北(的團隊)提出抗告:橘子非共犯,是證人阿北總算提抗告惹(他不是失智了?)但是,Orange如果不是犯人,那為何躲在外面這麼久捏?

2025-01-11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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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佩琪:柯文哲像失智前兆老人 笑死 那個阿悲真的沒有用了

2025-01-11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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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7 當然要抗告 北檢壓人取供 林秉文潛逃還可以在臉書嗆人 跟本就打臉司法 北檢 扯爆了 酒駕撞死人都不用判28年

2025-01-10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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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還以為自己是「朕」???

2025-01-10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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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橘子拿的錢都是找得到的合法政治獻金(找不到的也沒證據支撐),檢察官偵查阿北跟身邊的人那麼久也沒偵查過橘子,也沒訊問過橘子,這種情況確實只能說是證人⋯

2025-01-10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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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證實了橘子就是共犯、大帳房 柯文哲將委任律師提出抗告理由是 橘子不是共犯、只是證人,所以就算逃亡海外、也不影響依照柯文哲慣性說謊、愛說謊的本性,只要柯文哲說這個人不重要、那就非常重要像柯文哲常罵別人貪污、或強調自己不會貪污,結果貪污A錢吃相最難看的就是他總之 把柯文哲講的話,反過來看就是事實真相基本上高院99%會駁回抗告、就變成不得再抗告,這樣看來 柯文哲至少會關押15個月一審完後、回到高院繼續羈押15個月、三審再關5個月,就直接入監服刑除非橘子早點回來,因為地院說了 至少會羈押到證人交叉詰問完前面柯文哲又說 橘子是證人,那北院也說了 會等到證人交叉詰問完 才讓柯文哲交保橘子不回來、柯文哲要怎樣交保出來?

2025-01-10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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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北地方法院基於「尊重審級制度」裁定羈押柯文哲前主席,稍早律師團已將抗告送達,台灣民眾黨全力支持辯護律師提起 #抗告,並聲明如下:一、 柯文哲前主席並沒有逃亡之虞:(一)裁定稱「柯文哲有意安排配偶陳佩琪與其子女一起出國躲避國內紛擾等情」,但陳佩琪早在民國113年6月24日就已經預訂8月30日晚上出發前往美國之行程,後來因8月30日當天遭檢廉搜索約談,因此才沒有啟程,上開行程既然早在6月24日就已經確認,機票也包含返國行程,顯見其根本沒有逃亡之意,更沒有逃亡之虞。

(二)再者,柯文哲為本黨前主席,對台灣民眾黨影響舉足輕重,就維繫黨務運作至為重要,絕無逃亡海外之可能,況前已繳付新台幣7000萬元之保釋金,且為方便探視及陪伴其高齡93歲、臥病在床且陷於昏迷之老父,柯前主席也願意配戴電子腳環及使用手機回報,更可見其絕無逃亡之虞。

二、柯文哲前主席並沒有串、滅證之可能:(一)高院裁定發回意旨以「柯文哲為前臺北市長及民眾黨主席,其與共犯、同案被告、相關證人間,具有長官部屬、黨務幕僚、業務監督或親友等關係,進而認定其顯有事實足認被告4人與其他被告、證人間有相互勾串之高度可能」,但是,職務上之關係與親友關係這些都是既存的事實,如何能以此直接認定有相互勾串之高度可能?高院裁定發回意旨既然稱顯有事實足認柯文哲與其他被告及證人相互勾串,試問,勾串的事實在哪?證據又在哪?如此認定卻未憑證據,根本形同臆測!(二)高院裁定發回意旨以「依現今科技發達可利用網際網路秘密通訊,且隱蔽性極高不易察覺之實況判斷,被告4人保釋在外後,顯可輕易利用相關通訊軟體進行隱密通訊而與共犯或證人勾串,故被告4人與同案被告、相關證人間,不能排除仍有前揭相互勾串之虞」,但是,單單持有通訊設備,如何可以直接認定顯可輕易利用相關通訊軟體與共犯或證人進行勾串?所憑之事實與證據究竟何在?如此認定顯然僅是出於懷疑、臆測,顯然率斷!三、高院裁定發回意旨未充份慮及柯前主席在訴訟上防禦權之保障、雙方武器對等之平衡,及羈押是極端限制人身自由之最後手段,如此不僅有違憲法保障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在基於尊重審級制度下所為之裁定將更難昭社會公信,為此,本黨支持柯前主席依法提出抗告,以捍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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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0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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