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news.tvbs.com.twlocal2751834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立儒2023年與女大生發生行車糾紛,但沒報警,反而以「做愛、開房間」為抵付賠償金的條件,遭女大生提出性騷擾申訴,監察院彈劾陳立儒,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後,第一審判處陳立儒罰俸3個月,上訴後,第二審認為,其違失行為已嚴重損害檢察官的職位榮譽和尊嚴,使人民失去對其擔任檢察官的信任,今(16)日改判處免除檢察官職務,降轉為檢察事務官。
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彈劾指出,陳立儒為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任職期間的2023年5月21日晚間騎乘腳踏車行經萬華區時,與騎乘機車的女大生發生行車糾紛。
在報警、索賠事宜的商討過程中,陳男以女大生發生事故逃逸為由,不斷提出以性行為抵付賠償金等言詞性騷女大生,嚴重違反檢察官應謹言慎行的倫理規範要求,且情節重大。
職務法庭第一審判處陳立儒罰款,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3個月的懲戒處分。
法務部、陳立儒均指摘第一審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
法務部代理人江貞諭主任檢察官在言詞辯論時表示,「我不想讓別人認為我也是這樣的檢察官,我不想讓別人認為檢察官講這樣的話是可以的。
」第二審指出,刑罰與懲戒處分有顯著差異,刑罰是針對犯罪行為的個別評價,以追究行為責任;懲戒是整體評價被付懲戒人的違失行為所呈現的人格,判斷其是否適任。
陳立儒的行為顯示出「趁機欺凌弱勢」的人格特徵,已超出人民對檢察官的信賴界限;從《法官法》「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 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的懲戒處分內容來看,顯然我們對檢察官有著甚至高於一般公務員的期待與要求。
第二審認為,原判決雖認定情節嚴重,卻僅處以罰款,未充分評價其行為對檢察官職位的損害,廢棄原判決,改判免除檢察官職務,但考量陳男違失屬偶發,行為後態度良好,且多年來在職務上有特殊表現,依《法官法》相關規定,將其轉任為檢察事務官。
法務部建議將其轉任至新北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
台灣檢察官不就是吃飯,收禮,用職務脅迫他人。
不給錢,就提告喔。
不願意用肉償,就提告喔。
司空見慣了。
這樣還可以當檢察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