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麼多人在臺北街頭聚集,突然有點好奇。
我們是有複決權的吧?也不是沒有行駛過複決權?(2018年第16號公投通過,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
)如果今日立法院通過的法案真的極富爭議性,那麼為什麼不能交付公投,讓人民來複決呢?如果真的複決通過,真的廢除了相關法律或部分法律,那就代表相關法律已經失去多數人民的信任,即使是經過國會合法程序也應該儘速廢除;如果複決未過,也代表大多數人民認同相關法律,或者人民認為相關法律可能需要再行觀察,認同國會議員們以代議制踐行民主法治制度。
大法官釋憲就能解決黨不喜歡的條文,何必搞啥麻煩且過不了的複決權
因為投票他們基本上會輸
明年割藍委不是更快
因為民進黨知道他們是少數 所以投票一定輸只能動員自己少少的人加上媒體帶風向
因為公投綁大選被民進黨廢了現在不擋到時候高機率投票人數連達標都沒有自作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