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74條法條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刑法第74條明確規定,只要第一次犯法的人判刑沒有超過兩年,一律可以不用坐牢,台灣的司法實務也確實如此,使用關鍵字去搜尋司法院的所有裁判文只要公務員違犯法律,符合刑法第74條第一款的規定者,上訴到了高等法院幾乎全部被判緩刑很少例外,甚至於緩刑期間之內重新再觸犯相同的罪名一樣是再判一次緩刑,當然民眾黨立委高虹安例外。
老實說,我認為罷免立委的門檻,還有大法官釋憲人數的門檻,是屬於哲學問題,有關於民眾切身的司法問題。
因為太實際了,大家反而都避而不談。
我們要不要司法改革?到底要改什麼?民眾有沒有切身體認?誰能回答我?大家都在抱怨官員會貪污、不盡責,到底怎麼解決?有沒有人有答案? 我個人倒是有個簡單快速的解決方法:只要法院再抓到貪污的人,禁止緩刑就好了!就這麼簡單。
因為刑法第74條明確規定,只要第一次犯法的人判刑沒有超過兩年,一律可以不用坐牢,這件事情就像美國加州的零元購一樣。
當然,民眾黨的高虹安是一個例外,其他所有官員都可以享受這個福利。
請問全國民眾,羨不羨慕?大家又吵又鬧,青鳥又在聚眾抗議,網軍橫空出世到處橫行,但是所有人都是瞎子,沒有人看到最基本的問題沒有解決。
下面是被判緩刑後五年之內又重新觸犯完全相同的罪, 仍然又被判緩刑一位犯法檢察官的案例##某一位檢察官總共兩次觸犯公務員登載文書不實兩次都經過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審判得到四份判決文 但是最後都是法院判緩刑 判決結果明顯不當,更可能影響司法公信力。
你們必須要到司法院網站下載裁判文輸送給claude 人工智慧平台 同時向他發出下列問題---- 下面有一個判決書請你好好閱讀了解,等一下有問題要問你.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076號人工智慧系統會整理出摘要如下文被告身分:被告謝政潔是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的檢察事務官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犯罪事實:被告在「一審支援檢察官辦案系統」內的案件辦案進行簿中進行不實登載明知未進行偵查作為,仍在系統中登載虛假的偵查內容目的是為了規避研考科的稽核及催辦共34件不實登載的案件法院認定:被告構成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34件案件間因各案獨立,應分論併罰法院考量情節及其他因素,各罪均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最終判處:各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重要法律論述:一審支援檢察官辦案系統屬於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的準公文書被告的行為足以生損害於彰化地檢署對案件管考之正確性影響國家司法權之行使後來被告謝政潔錢檢察官不服地方法院判決又向高等法院上訴 你們必須要到司法院網站下載裁判文輸送給claude 人工智慧平台 同時向他發出下列問題---- 下面有一個判決書請你好好閱讀了解,等一下有問題要問你.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的107年度上訴字第1193號判決。
人工智慧系統會整理出摘要如下文:主要裁定內容:駁回檢察官及被告的上訴但對被告謝政潔宣告緩刑5年,並要求在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0萬元重要理由:高院認為原審(彰化地方法院)對被告犯34項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認定以及量刑均無違法不當之處。
但高院基於以下理由給予緩刑:被告前無犯罪紀錄被告任職檢察事務官14年,因工作量突增一時失慮犯案案件大多為輕微案件,未嚴重影響司法權行使被告在上訴審已坦承犯行,表示悔悟被告已受106年度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在偵審期間仍維持一定的工作效率高院認為被告經此教訓後應無再犯之虞所以高院基於特別預防考量,給予被告緩刑5年的機會,但要求其支付10萬元,以示懲戒。
向他發出下列問題---- 下面有兩個判決書是被告第二次犯案的兩個審級判決請你好好閱讀了解,等一下有問題要問你.你們必須要到司法院網站下載兩個裁判文輸送給claude 人工智慧平台 輸入下面兩份判決文AI將會回答:我為您分析第二次犯案的兩個審級判決: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11號判決:主要裁定內容:被告謝政潔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未給予緩刑重要理由:被告具有故意犯意:身為檢察事務官熟悉系統操作必須點選多次才能完成登載"聲觀中"需手動輸入非系統選項被告辯解與事實不符從重量刑考量:前已因相同案件受緩刑宣告竟於緩刑期間再犯嚴重影響司法公信力犯後否認態度不佳後來被告謝政潔錢檢察官不服地方法院判決又向高等法院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894號判決:主要裁定內容: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刑度)宣告緩刑5年須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5萬元重要理由:維持原審理由:認定事實無誤量刑適當給予緩刑考量:前案緩刑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未嚴重影響司法權行使被告已於高院認罪悔悟被告罹患癲癇等重大疾病工作效率仍維持一定水準比較分析:兩級法院對事實認定一致刑度判斷相同但對緩刑評價差異:地院認為緩刑期間再犯不宜再予緩刑高院反而給予緩刑機會顯示法院對緩刑制度認知有重大歧異這個案例反映出司法實務在緩刑判斷上的重大問題,特別是對於故意再犯者是否應給予緩刑的爭議。
以下是我輸入四個判決文之後對AI提出問題請他做總結:我覺得你在解釋上面可不可以明確出地方法院或者高等法院在判刑的時候是否對於某些法律有認定或解釋不當?和邏輯嚴重錯誤之處把這些法條意義明確出來: AI將會回答:好的,讓我針對法院判決中對法律認定和解釋不當之處詳細分析:對刑法第74條緩刑規定的錯誤適用:法條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高等法院的錯誤:在第二次犯罪中,以"被告前案之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依刑法第76條前段規定,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為由給予緩刑但忽略了:本案屬故意犯罪發生在前案緩刑期間表明緩刑無法達到特別預防目的違背緩刑制度立法精神對刑法第57條量刑規定的誤用:法條規定應審酌事項包括:"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之違反義務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法院判決的錯誤:未充分考量被告:為檢察事務官的特殊身分違反職務義務的嚴重程度故意規避監督的惡性對司法威信的損害對刑法第134條的漏未適用:法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法院判決問題:未考慮被告: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犯罪明知故犯的主觀惡性違反公務員應有之操守反而給予從輕處理邏輯謬誤之處:(1) 緩刑判斷矛盾:第一次犯罪時:地院認為無悔意不予緩刑高院認為有悔意給予緩刑緩刑期間再犯證明:地院判斷正確高院判斷錯誤但第二次犯罪:高院仍予緩刑完全無視前次判斷錯誤(2) 量刑比例失衡:34件犯罪:各判6月2件犯罪:各判1年2月顯然違反: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平等原則(3) 特別預防功能判斷錯誤:緩刑目的在於:使犯罪者知所警惕防止再犯但本案:緩刑期間再犯證明緩刑無效仍再次給予緩刑完全悖離制度目的這些錯誤的法律解釋和適用,不僅違背立法原意,也造成判決結果明顯不當,更可能影響司法公信力。
建議最高法院應該對此類案件建立明確的裁判標準,避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所以鬼島才是黑道與罪犯的天堂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