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權力擂台2: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

本文所出現之姓名皆出自可公開查閱之政府資訊正義代表:法官 孫惠琳、王惟琪、連雅婷草民代表:蔡長達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527號法條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95、100、154、155、161、161-1、163、163-2、176-1、176-2、288-1、288-2、310、310-1、373、378、379條。

案號不敢記載項目: 1、「證人太忙」為何就可以不傳喚證人呢? 2、法官為何敢不採信原告所提之指控證據呢?原告所提證據是「但校長在行政訴訟的答辯書卻像痞子一樣辯稱即使選任電子電機工程而與本人相關領域之外審委員亦是科學事實」,這是本案最直接的事實證據,法官應該要用該證據所提行政訴訟的答辯書來將被告定罪,但法官不以該原告證據來將被告定罪,竟然自行橫空出世自行編寫一個「行政程序無瑕疵」來將被告定罪,有那個神經病會因為「行政程序無瑕疵」去罵校長是痞子呢?到底我是神經病還是你們三個法官是神經病呢? 如果三位法官無法對以上問題提出解釋,那麼三位法官可以選擇自己是神經病或是流氓,兩者挑一個。

 原告都不羞恥於被罵痞子的原因而向你們提出書面證據(我與校長的私人糾紛不多著墨請專注於公權力的違法亂紀)法官竟還幫忙原告掩藏證據怎麼會有這種法官呢

2025-02-1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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