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的羈押條件

檢察官的羈押條件共有三種:第一種 :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事實逃亡之虞者第二種 : 有事實足認為有煙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第三種 :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煙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此外,還需要有效證實並確認嫌疑犯犯罪意圖與動機然而,民法的根本主要就是探討人權的問題。

其中,倫理道德、誠信原則又被稱為帝王條款。

所以照理說,檢方先要有辦法證明他所提供的那些東西是否存在偽造的可能,才夠足以算是證據。

若刑事訴訟法的事證違背民法,還能夠羈押或判刑,就存在不合理性。

只能說明檢察長、審判長其實都在濫權,裙帶關係,官官相護,互相包庇。

另外,我記得美國和中國為了避免黑箱審判已經依公開審判原則,開放所有法院審理庭、羈押庭可以進行現場直播錄影的程度了。

除非有特別例外,審判長再另行說明與規定。

不然,像台灣這麼先進的國家,請問是否也應要效法呢?檢察官>>>臆測起訴>>>羈押人>>>寫腳本>>>>>>找證人串供>>>證據力不足>>>媒體殺人>>>最高院判>>>提抗告>>>抗告成功>>>地方院判 >>>最高院判>>>不服再抗告違反 : 比例原則、公平審判原則、誠信原則、公開審判原則、倫理道德黑箱審判中......無限循環....司法迫害啊~~~合理懷疑 : 台灣被中共的傀儡政權給操控了。

這次阿北的案件,明顯是最高院的審判長和最高檢的檢察長兩人一起聯手濫權,有心去欺負和霸凌一個老實人。

果然,柿子要挑軟的吃。

請記住!!今天的柯文哲,可能就是明天的你跟我。

人理應要心存善念,盡力而為。

不要像法綠人一樣,扭曲的價值觀與心態,真TM的噁心!!令人想吐🤮🤮🤮https:m.youtube.comwatch?v=b8e_sTRtBTchttps:m.youtube.comwatch?v=xJbbJODZ1G0

2025-01-03 00:00
2

真的,有種全台比照辦理。

2025-01-03 11:1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