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出現之姓名皆出自可公開查閱之政府資訊正義代表:檢察官 劉斐玲草民代表:蔡長達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527號法條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95、100、154、155、161、161-1、163、163-2、176-1、176-2、288-1、288-2、310、310-1、373、378、379條。
案號不敢記載項目: 嚴格來說我是應該感謝你若是沒有你提議以「證人太忙」為由建議法官拒絕傳喚證人我還真是找不到支點來掀開你們司法人員明目張膽肆無忌憚官官相護包庇自己人的醜陋惡行 法律見解只有法官的說法才是真理法官要把白的說是黑的那也是真理只有上級法官才能夠推翻法官的說法但如果各級法官都官官相護包庇自己人那麼在法律意義上白色就真的是黑色了且在該案就是真理連總統也不能將其還原為白色 上述案號中法官以神經病理由判我有罪神經病理由是屬於法律見解而法律見解是法官說了算且旁人無從推翻當最高法院、憲法法庭、檢察總長的裁判書都不敢提及神經病理由(不敢推翻)只需瞎了眼睛就可以官官相護包庇自己人了瞎了眼睛是可以不負法律責任而達到包庇自己人的效果在法律效果上我就真的是因為神經病而被判刑而我最多也只能夠去路邊哀嚎司法不公吧 但是你提出的「證人太忙無法作證」是連三歲小孩都聽得懂的瞎理由而最重要的一點這是法律「程序」問題而非法律「見解」問題若是法律「見解」問題那就真的連天皇老子也救不了我了但你的瞎理由讓我根本就不需要費力去哀嚎司法不公而讓三歲小孩都能夠輕易看出荒唐的程序違法你的神來一筆就輕易讓道貌岸然自命清高的最高法院法官、大法官、監察委員、檢察總長全部都變成縮頭烏龜假裝眼睛瞎了甚至連總統府也瞎了三歲小孩都看得懂的荒唐程序難道上面這些老油條會看不出來嗎最後再謝謝檢察官劉斐玲你提出「證人太忙無法作證」的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