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官、檢察官的自由心證

自由心證(free evaluation of evidence),大陸又稱內心確信度。

自由:並非不受限制,意指法官不受詐欺、脅迫、賄賂或關說等非法外在因素干擾下,賦予審判官獨立裁量的空間。

心證:斟酌全辯論及調查證據的結果,須順從經驗法則及倫理道德判斷[事實之真偽]的過程。

並非恣意妄為,須依法而為之。

證據力:作為證據的資格證明力:證據的證明程度到哪裡。

額。

其實不用想的太複雜,今天證據力明顯不夠,但審判管依舊重判柯文哲3000萬,說明很可能是被上頭施壓或被檢方找麻煩所導致的。

檢察官在起訴前,理應要先確認犯意,犯罪意圖或稱犯罪動機,才能進行羈押。

柯文哲案件中,無法有效確認犯案動機是靠自身意識的精神狀態下,故意做出不法侵害他人人權之行為。

所以,才會導致前後有拼湊的違和感,缺乏連貫性與因果關係。

理論上自由心證既然是存在因果關係之既定事實,就是可以靠透過觀察反向推倒的定律。

並不是,你擁有怎樣的學術地位、社會身份或依賴法學辯論就能夠改變的東西。

我希望這點,青鳥們多少還是要有點認知會比較好😪法律,講求的是公平性和公正性,對誰都應一視同仁。

倘若,執法人沒有虛偽之意,其實也不用那麼害怕被媒體公開吧。

正常情況下,既然都判這麼重的罪了,權衡利弊,因該要以被告的人權與公道為最優先,其次才是名譽才對。

2024-12-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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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證首先要有自由,都被清德宗綁架了,那來的自由,又何來心證

2024-12-29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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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講白話就是:自由心證 = 法官愛怎麼判就怎麼判

2024-12-28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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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有自由心證,那就沒有被施壓的問題你寫的應該是沒有自由心證

2024-12-28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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