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肇逃的真實原因 ?!

為何邱軍撞到人馬上跑掉,而不是留在現場呢?邱軍撞到人後至少跑了三天,為什麼事後才出來自首呢?這個問題可以從刑法來解答。

⚠️依據刑法刑法185-4條肇事逃逸導致他人死亡:「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不過若是酒駕撞死人,則適用刑法185-3條之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酒駕撞死人肇逃真實原因,是因為肇事逃逸過後無法證明車禍當下酒精濃度是否達到0.25毫克,惟最後因為證據不足,檢察官只能依照肇事逃逸罪起訴,最重只能判到7年、而非10年。

所以真實原因最主要還是刑責規定之輕重!!用「肇事逃逸」來規避「酒駕致死」,可以說是十分不應該!大家對於這樣的「法律漏洞」有什麼樣的看法?歡迎在底下留言討論

2025-01-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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