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代表:總統 賴清德草民代表:蔡長達案號:總統府陳情編號 2024026745法條依據:行政程序法第2、4、20、170、171、172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案號不敢記載項目: 普遍公務員內建的三個基因順位是1、推諉卸責2、官官相護3、依法行政 公務員處理事件時會優先檢驗事件是否可能會傷害到自己(對象若是越有權力的大官越是潛在危險)其次會再檢驗事件是否可能會傷害到同僚(同是公務員)或公務體系的威信若都沒有這些疑慮後公務員才會再選擇依法行政 本人未收到陳情編號 2024026745之回復目前(114年2月10日)總統府網站亦查無該陳情編號 2024026745之狀態編號 2024026745之陳情內容節錄如下: 1、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527號以「證人太忙」之荒誕理由不肯傳喚證人,司法院與監察院都不敢說明此程序是否合法。
2、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972號法官湮滅訴訟證據,司法院與監察院都不敢說明法官到底有無湮滅訴訟證據。
總統府僅需移交監察院與司法院調查即算是已完成回復如此舉手之勞不為而總統府竟選擇自己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71條而包庇監察院與司法院總統府體恤監察院與司法院的苦衷完全證明了公務員內建的三個基因順位在這個國家竟然還會有總統府、司法院、監察院都不敢回答的問題總統府不站在正義公理這一邊卻是選擇站在以公權力迫害人民的官僚那一邊在這個國家到底還有什麼是值得相信的呢 擂台1至擂台11所列「案號不敢記載項目」都不曾出現於政府裁判書不是因為這些大官眼睛瞎了問題是出在膽子或是良心連三歲小孩都知道這些「案號不敢記載項目」的答案但這些月領十多萬的高級公務員卻有能力一字不提而洋洋灑灑寫出一大篇繞過法律要件的裁判書這些高級公務員是在玩弄文字意圖忽悠人民(特別是旁人不知道法條是寫些什麼內容)例如檢察總長無視法官違法以證人太忙不傳喚證人裁判書寫說檢察總長是要統一法律見解我不關心檢察總長是否要去統一法律見解(不太清楚檢察總長算是那根蔥)但檢察總長必須要回復法官以證人太忙不傳喚證人是否違法吧有膽量就回復法官沒有犯法啊都幹到檢察總長一遇大事還不是一樣龜縮起來 一國之君應先匡正吏治否則整天在喊愛台灣會顯得格外諷刺要去愛這個官僚層層包庇的台灣嗎總統府只需把我的陳情移交監察院與司法院即算是回復監察院敢不鳥人民但應該是不敢不鳥總統府如此舉手之勞總統府也不為這個國家層層包庇而一路包庇到總統府從總統府的作為也充分證明了公務員內建的三個基因順位連最高權力的總統府都不能信任到底人民應該信任什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