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出現之姓名皆出自可公開查閱之政府資訊正義代表:監委陳菊、高涌誠草民代表:蔡長達案號:113年11月19日院台業肆字第1130706894號法條依據:行政程序法第2、4、20、170、171、172條,憲法第99條,監察法第6、19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案號不敢記載項目: 憲法第 99 條:監察院對於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本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之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171條第1項: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認為無理由者,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旨。
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113年3月25日(中華郵政掛號號碼:919710)之可公開陳情書內容如下: 1、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孫惠琳、王惟琪、連雅婷等3名法官是流氓。
2、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張靜女、范明達、葉珊谷等3名法官在幹移花接木蓄意栽贓的勾當。
3、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溫祖明、陳正昇、林承歆等3名法官在幹編輯湮滅關鍵證據的勾當。
監察院為何寧願自己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71條也不敢回復呢?就說我的陳情沒有理由不是事實也可算是回復啊收到陳情回復是人民的權利回復內容怎麼寫是監察院的權利監察院的怠於執行職務是對人民權利的剝奪而具有調查權的監察院對於人民被司法迫害竟然連一聲都不敢吭監察院改名烏龜院算了監察院內竟然還設一個國家人權委員會實在是有夠噁心(可以把招牌拆下來嗎) 監察院不回復113年3月25日(中華郵政掛號號碼:919710)之陳情書是因為自身的懦弱市儈而實質是在剝奪人民的權利一群道貌岸然沽名釣譽之徒只會坐領高薪占據茅坑不拉屎監察院自己違反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怠於執行職務怎麼還會有臉用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去糾舉彈劾其他公務員呢人民的納稅錢竟然還要養這一批占據茅坑不拉屎的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