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奇,我看今日(2025年2月11日)選罷法覆議失敗後,民進黨與老柯事後的記者會卻說又要再提暫時處分跟提釋憲。
可就我理解的,新的憲訴法不是已於2025年1月25日生效了?畢竟2025年1月24日,憲法法庭也沒有裁准暫時處分,理應上路了不是?另外,最近高虹安市長的案子也被僅存的大法官予以不受理。
我就納悶,所以現在新的憲訴法是沒上路?
沒有多去了解,我自己覺得:受不受理沒有被新的憲訴法影響,只有在作成暫時處分與判決的時候有差。
也就是說仍然可以受理(新憲訴法沒有去改這部分),但受理後無法作成暫時處分與違憲判決